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6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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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A/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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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5年8月4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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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5年8月4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5%。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前端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前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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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B、特定前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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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特定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富国基金直销,如有变更,详见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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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3年为1095天,5年为1825天,以此类推)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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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依此类推)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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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6个月为180天。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但少于730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
3、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直销机构、代销机构、登记机构部分信息。
4、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更新了直销机构、代销机构的信息。
5、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6、在“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和历史走势对比图,内容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7、在“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中,更新了部分服务内容。
8、在“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更新了本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