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17-032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昌宝东路1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巍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19日~2017年3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9日15:00~2017年3月20日15:00。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415,688,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12,53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68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153,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5,688,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5,688,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5,688,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686,7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37,7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5,688,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688,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39,8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以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688,8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39,8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晓春、洪玉珍
3、结论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