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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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公告编号:2017-018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21日(周二)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1号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智彪先生因公出差,授权委托副董事长胡智雄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5,57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331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琦、黄鲲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5,46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312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7%。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7%。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5,4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7%;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5,4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7%;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15,4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7%;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5,4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7%;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7%;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4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7%;反对1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琦、黄鲲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