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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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下午15:00 至2017年3月21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58号盛达大厦5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董事长马江河。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数349,343,940股,占公司总股本722,625,223股的48.3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数349,221,240股,占公司总股本722,625,223股的48.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数 12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722,625,223股的0.02%。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9,330,440股,反对6,100股,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12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 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9,330,440股,反对6,100股,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12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 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49,330,440股,反对5,300股,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12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 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330,440股,反对6,100股,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12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 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247,240股,反对89,300股,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036,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反对 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与兰州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满堂、赵庆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305,210,246股未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44,120,994股,反对5,300股,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120,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公司与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盛达金融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满堂、赵庆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305,210,246股未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44,120,194股,反对5,300股,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12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控股子公司与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签订锌精矿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21,298,758股未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328,032,482股,反对5,300股,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22,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 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330,440股,反对5,300股,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12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 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丁灿平、杨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7-018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