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59版)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6、对第一百一十四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重组等事项。
超出上述比例数额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对非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未达到需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有权决定。但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重组等事项。
超出上述比例数额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非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未达到需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有权决定。但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17、对第一百三十五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八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八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8、对第一百五十四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二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一名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二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一名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9、对第一百五十五条(八)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0、对第一百六十五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lO%;
(3) 提取任意公积金;
(4)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lO%;
(3) 提取任意公积金;
(4)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21、对第一百九十条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修订为: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对第一百九十六条(三)修订如下:
原文为:第一百九十六条(三)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修订为:第一百九十六条(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3、本修正案未涉及的章程条款仍然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20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2016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同时,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为使公司会计政策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同时,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累计影响为:调增“税金及附加”项目本期发生额2,903,791.71元,调减“管理费用”项目本期发生额2,903,791.71元。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政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4、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三)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报备文件:
(一)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 经签字确认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21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5日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南京西路1600号上海城市机场航站楼10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5日
至2017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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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5、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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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应于2017年5月10日(9:30-15:00)持上海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南京西路1576号4楼会议室登记。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上海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外地股东可在2017年5月10日15:00之前将身份证及上海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电话:62560000-147/108 传真:021-62566022
2、联系人:邵宗超、邢继辉 邮箱:securities@huitongenergy.com
3、邮寄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576号4楼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编:200040
4、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5、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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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