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17-004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500万元及原告为此案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确定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赛瑞”)、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晶科技”)诉讼本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两份和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开庭《传票》的内容,将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第一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二原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慧
第一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第二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革松
第三被告: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红艺
第四被告:尹明大
(二)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与理由
(一)诉讼的内容
原告金象赛瑞和烨晶科技以第ZL201110108644.9号、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诉讼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合作实施三聚氰胺项目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并共同合作使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工艺方法、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设备,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
(二)诉讼的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针对第ZL201110108644.9号发明专利,原告提出:
(1)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110108644.9号发明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即三聚氰胺)生产系统,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工艺以及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生产工艺直接获得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现存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
(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立即停止帮助、教唆他人制造和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的行为;停止帮助、教唆他人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工艺的行为;
(3)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20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原告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对赔偿金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4)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针对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原告提出:
(1)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其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销毁现存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其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
(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立即停止帮助、教唆他人制造和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的行为;
(3)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原告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对赔偿金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4)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