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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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17-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18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我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梁志敏、朱小清、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编号为(2017)粤0303民初8214号。目前该案尚待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

1)被告一:梁志敏

2)被告二:朱小清

3)被告三:林育粦

4)被告四:曾沛璇

5)被告五:吴锡亮

3、第三人: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由及起因

1、根据我公司与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工贸”)股东被告一梁志敏、被告二朱小清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各方一致同意我公司以人民币1,200万元收购被告一持有多利工贸90%股权、被告二持有多利工贸的10%股权。根据约定,转让条件为:多利工贸仅保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离干净,账目调整清晰。另外,各方约定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履行本协议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该股权转让事项已经过多利工贸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多利工贸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其已收到预付款人民币 600 万元。

2、2011年至2015年期间,我公司多次督促被告一、被告二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股权转让义务。2015年6月,我司再次向被告一、被告二和第三人发出了《关于要求尽快促成多利工贸股权交易条件成就的通知》,并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

3、被告一和被告二一直拒不履行其股权转让义务,且在未知会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多利工贸全部股份转让给恶意第三方。其中,被告一于2011年9月21日将其所持有的90%股权转让给被告三林育粦,被告二于2013年8月14日将其所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被告一,而被告三又于2016年7月4日分别将其名下所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被告四曾沛璇和45%股权转让给被告五吴锡亮。

被告一和被告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并企图通过以转让多利工贸股权给恶意第三方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的方式逃避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我公司请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梁志敏与林育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朱小清与梁志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林育粦与曾沛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林育粦与吴锡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梁志敏、林育粦、曾沛璇、吴锡亮、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将林育粦、曾沛璇及吴锡亮持有的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90%的股权恢复到梁志敏名下;

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将梁志敏持有的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10%的股权恢复到朱小清名下;

7、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为公司诉梁志敏、朱小清和多利工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及多利工贸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关联案件,本案件的诉讼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直接影响,但可能会对关联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上述关联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详见2016年3月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