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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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17-011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2 号)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4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12 元,共计募集资金 600,591,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0,745,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39,846,2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2 月 1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234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全资子公司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兴化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兴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甲方一与甲方二统称甲方,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两方为利益共同体,下述协议所指“甲方”统称“甲方一”和“甲方二”两家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78 9999 1010 0030 04288,截至2017年03月17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州安井新建年产16万吨速冻调制食品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丙方报送。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文昶、王学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甲方一与甲方二统称甲方,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两方为利益共同体,下述协议所指“甲方”统称“甲方一”和“甲方二”两家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账号为8110501012600760889,截至2017年3月17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锡民生扩建年产4.5万吨速冻调制食品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丙方报送。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文昶、王学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