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7-03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29日以书面及电话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先敏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现任董事7名,实际表决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医院大连辽渔医院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医院大连辽渔医院(以下简称“辽渔医院”)经营需要,有效保障该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经审议,同意公司为辽渔医院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内,根据辽渔医院实际融资需求情况办理相关担保事宜。此次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下属医院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下属医院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7-03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医院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医院大连辽渔医院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大连辽渔医院(以下简称“辽渔医院”)经营及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其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内,根据辽渔医院实际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办理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须股东大会审批,此次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连辽渔医院
单位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法定代表人:任元和
开办资金:948万元
登记部门:大连市民政局
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188A
经营范围: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等多科门诊医疗康复服务。
辽渔医院为公司下属医院,公司持有其100%产权。
2、辽渔医院 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注:上表所列辽渔医院2015年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辽渔医院为本公司下属医院,对其向银行申请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可满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效保障辽渔医院持续、稳健发展,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及财务风险进行控制,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无提供反担保的情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10%,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和全资机构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下属医院辽渔医院向银行申请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5,000万元,可以保证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支持其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辽渔医院生产经营正常,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为下属医院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7-03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稽查事项进展暨风险
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期间,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6年2月1日,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16123号、沪证专调查字2016124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阙文彬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阙文彬先生进行立案稽查。
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上述立案稽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