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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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7-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7-14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3、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7年4月5日(星期三)下午2: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2017年4月4日-4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4日下午3:00至2017年4月5日下午3: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邓冠彪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52,523,0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9790%;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6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11,348,2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62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311,348,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520,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2、审议《关于制定〈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的议案》

同意311,348,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520,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月云、潘波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5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 A0094号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开发布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5日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贵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邓冠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4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67人,代表股份311,348,27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16%。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63人,代表股份58,825,25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26%。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1、《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关于制定〈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2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月云

潘 波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