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7-033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签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PPN349号及中市协注[2017]PPN51号),福星惠誉已先后注册14.1亿元(已发行完成)、12.9亿元(正在发行中)定向工具。
2017年4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签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PPN138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福星惠誉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相关内容如下:
一、福星惠誉定向工具注册金额为11.4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福星惠誉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三、福星惠誉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福星惠誉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应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五、福星惠誉应严格按照《定向发行协议》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六、福星惠誉应按照《定向发行协议》的约定在相关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保障房项目的有关重大事项,并于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交易商协会。
七、福星惠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八、福星惠誉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九、《定向发行协议》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十、福星惠誉在定向工具发行、兑付过程中和定向工具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7-034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4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7年4月6日上午1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仙桃市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银湖”)提供担保的议案。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福星银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湖控股”)之全资子公司仙桃银湖拟向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山支行(以下简称“仙桃农商行”)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7.125%),仙桃银湖以其拥有的部分项目土地作抵押担保;公司、银湖控股全资子公司汉川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房地产”)分别为仙桃银湖偿还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仙桃银湖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未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汉川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其清偿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7-035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协议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福星银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湖控股”)之全资子公司仙桃市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银湖”)于近日与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山支行(以下简称“仙桃农商行”)共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约定,仙桃银湖拟向仙桃农商行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7.125%),仙桃银湖以其拥有的部分项目土地作抵押担保;公司、银湖控股全资子公司汉川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房地产”)分别与仙桃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仙桃银湖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已经本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主体介绍
债务人:仙桃银湖,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地址仙桃市黄金大道中段(天诚大酒店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景,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厂房销售;企业咨询服务。截至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33,221,711.14元、负债总额141,382,319.73元、净资产91,838,391.41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121,119,700.00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下同);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9,289,779.00元、利润总额-7,808,532.67元、净利润-5,893,117.52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仙桃农商行
(2)保证人:公司、金山房地产
(3)被担保人:仙桃银湖
(4)担保本金:8,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8)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仙佻银湖获取现金流,促进其项目顺利推进。仙佻银湖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措施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仙桃银湖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未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汉川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其清偿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556,927.35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58,640.72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56,927.3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0.86%)、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58,640.72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19.71%),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相关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