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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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17-03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月23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7年1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首次公开披露。2017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7年1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再次披露。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7年3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再次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同时对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22名激励对象做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等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填报了《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16年7月22日至2017年1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结果。

二、 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7年2月6日及2017年3月3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情况如下: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5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卢志丹于2017年1月13日起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卢志丹最后买入海洋王股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该时间在卢志丹担任公司职工监事之前。其自担任公司职工监事之日起,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马少勇卖出海洋王股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马少勇最后卖出海洋王股票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该时间在公司发出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之前,即马少勇知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马少勇的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李彩芬质押海洋王股票系其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操作。李彩芬最后质押海洋王股票时间为2017年1月3日,该时间在公司发出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之前,即李彩芬知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李彩芬的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黄修乾质押海洋王股票系其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操作。黄修乾最后质押回购海洋王股票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该时间在公司发出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之前,即黄修乾知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黄修乾的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杨志杰卖出海洋王股票原因系其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杨志杰最后卖出海洋王股票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该时间在公司发出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之前,即杨志杰知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杨志杰的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6名股权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其中,李彩芬、杨志杰、黄修乾系内幕知情人,李彩芬、杨志杰、黄修乾买卖股票的情况详见“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说明”之“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其余3名激励对象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3、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均已出具书面承诺,其持有的海洋王股票变动原因系根据海洋王公开信息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或自身资金需求予以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自查期内的交易变动均发生在知悉股权激励相关信息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8日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16-039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7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7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6日15:00—2017年4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楼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明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288,357,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288,352,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706,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李彩芬、黄修乾、杨志杰、陈艳、李付宁、唐小芬、冯源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0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反对3,1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周燕、刘丽萍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