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4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3、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4、注册资本:33156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9518M

6、主要股东: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实际控制人: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住所:拉萨市北京西路133号

9、成立日期:2001年11月12日

高争集团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10、主营业务: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化物品)、建材建辅销售;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联关系:高争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与高争集团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履约能力分析:根据上述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公司认为关联方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主要将新建办公楼部分办公室租赁给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价格根据拉萨市场定价原则,公司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后,适时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租赁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与关联方定价是根据市场定价原则,经公司与关联公司反复进行商业谈判所确定,充分体现了各方的商业利益,完全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定价公允。

上述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将持续进行。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高争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高争集团发生的租赁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没有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项关联交易是合理的,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高争集团发生的租赁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17-01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6号文《关于核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600万股,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23元。截至2016年12月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8,58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21,214,800.00元后,已缴入募集的股款为人民币357,365,200.00元。同时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预付保荐费、发行手续费、审计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7,837,000.00元,实际募集股款为人民币349,528,2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840号的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位时,初始存放金额357,365,200.00元,其中包含用于上市发行费用7,837,000.00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账户累计产生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的累计净额58,240.87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57,423,440.87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会同保荐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国际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等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的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未出现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年度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17-014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6号文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8.23 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8,5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051,8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528,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84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投资项目,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628.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为把握市场机遇,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之后进行置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3,628.0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先期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840号)。公司以募集资金3,628.0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能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以募集资金3,628.0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拟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现募集资金已经到位,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628.0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字(2017)第ZB10350号)鉴证报告,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高争民爆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高争民爆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会计师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5、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17-015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17-016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科目,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且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主要影响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主要涉及损益科目间的调整和会计科目列示的变化,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属于合理变更,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2016年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规定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