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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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加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中加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4月17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修改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了计票。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989,936,953.5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3.16%,达到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法定召开条件。

表决结果为:

对《关于修改<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989,936,953.5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对《关于修改<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对《关于修改<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3,000元,合计53,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0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修改<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7年4月18日起,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四、备查文件

1、《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04月19日

公证书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061号

申请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委托代理人:陈志,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9212087717。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委托陈志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修改<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合称“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发布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17年3月14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发布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发布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6年4月18日上午十时四分许,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谭紫晴在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南纬路综合办公楼三层第一会议室现场监督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王晓琛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议全过程。会议由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繆进主持,会议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各参会人员的身份、介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情况等。而后,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魏巍(作为监督员)、王洁琼(作为监督员)、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王晓琛对表决票进行统计,并由陈志现场制作了《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计票明细(2017-4-18)》以及《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随后魏巍、王洁琼、王晓琛、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谭紫晴、见证律师陈颖华在上述文件上分别签字确认。最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结果,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大会于十时五十一分许结束。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计有20,672,970,622.59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总计持有10,989,936,953.5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3.16%,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关于修改<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989,936,953.5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计票明细(2017-4-18)》以及《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的影印本与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原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