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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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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 *ST昆机 编号:临2017-042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本公司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年报披露后公司A股股票将自4月25日起连续停牌,此后不再交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即2017年4月21日收市后)起至年报披露日(即2017年4月25日)仅剩下1个交易日,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交易安排,关注投资风险。

本公司由于2014年、2015年已经连续两年亏损,2016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16年仍然亏损,公司将被实施暂停上市。截至目前,公司判断2016年度公司仍将亏损且不存在盈利的可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A股股票将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暂停上市。

公司涉嫌财务违规,已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公司如触发股票上市规则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公司A股股票将被强制退市。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本公司由于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财政年度经审计为净亏损,A股股票2016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16年继续亏损,公司A股股票将被实施暂停上市,截至目前,公司判断2016年度公司仍将亏损且不存在盈利的可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A股股票将于2016年度报告披露后被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见2017年3月21日公告2017-025号),已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后续公司如被认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还将因触及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情形,A股股票被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A股股票将于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因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期间,若公司又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情形,公司只有分别满足财务指标和重大违法两种情形下的申请恢复上市条件(详见本公告后附索引),方可申请A股股票恢复上市。否则,公司A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公司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年报披露后公司A股股票将自4月25日起连续停牌,此后不再交易。若本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日期(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年报,本公司A股股票将自2017年4月30日起连续停牌。披露年报后公司A股股票将因连续3年亏损被暂停上市。

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如被认定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鉴于公司已连续3年亏损,公司A股股票已被暂停上市,将不再设置风险警示交易期,A股股票将不再复牌交易,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前述交易安排,关注投资风险。

公司已于2017年1月5日、1月11日、1月18日、2月16日、2月18日、3月4日、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A股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17-001、002、004、015、017、018、021),2017年1月23日发布了《2016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号:2017-010),2017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涉嫌财务违规事项的问询函补充回复暨重要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17-031),2017年4月1日、4月8日、4月15日、4月18日、4月19日、4月20日、4月21日公司发布了《重大风险提示公告》(公告号:2017-033、036、037、038、039、040、041)。

公司已多次发布公告警示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cn)以及本公司网站(www.kmtcl.com.cn)。公司已多次发布公告警示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

恢复上市条件索引:

14.2.1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七)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八)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九)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最近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7 上市公司因第14.1.1条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四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项条件。

公司应当在提出申请后,及时发布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