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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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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公告编号:临2017-014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11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孙波先生。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1人,公司董事长胡问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10人,出席8人,公司监事刘征先生、陈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华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部分资产注入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份数为9,676,743,057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微 吕露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