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4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188 证券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2017-033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涉案金额:本金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958亿元,占公司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约0.47%。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一审判决案件,由于判决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尚未审结案件,尚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农业银行济宁高新支行”、“原告”)诉山东中垠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中垠物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4日,农业银行济宁高新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山东恒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恒丰公司”)、自然人柴涛、自然人杨彭、山东济宁正兴物资有限公司、厦门佳纳股份有限公司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垠物流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恒丰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3143.98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恒丰公司将其对中垠物流的应收账款人民币6116.96万元向原告做了质押,原告要求中垠物流在应付账款范围内履行付款义务。

有关详情请见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该等资料载于上交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及/或中国境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经本公司调查核实,中垠物流未向原告办理过任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恒丰公司涉嫌以虚构享有中垠物流应收账款的事实,伪造中垠物流印章及经办人员签字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并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了印章真伪鉴定和人员笔迹鉴定申请。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案中有关中垠物流印章及经办人员签字均不真实。

(二)案件审理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有关中垠物流相关诉讼请求,相关鉴定费用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法院判决本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信达”、“原告”)诉公司、中垠物流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厦门信达《民事起诉状》,厦门信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中垠物流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垠物流返还其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644亿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本公司调查核实,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使用的公司及中垠物流印章均涉嫌伪造,本案涉及第三方上海鲁啸矿业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实施合同诈骗,公司已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得立案,公安机关已对相关人员实施了刑事措施,本案涉及的刑事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

(二)案件审理情况

本案正在履行一审审理程序,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审结,尚无法判断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