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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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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马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昌茂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昌茂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变动原因:

货币资金:主要系年初应付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主要系本期完成部分持有待售资产处置所致。

其他综合收益:主要系本期末欧元升值所致。

变动原因:

营业收入:主要系本期无风力发电机组的吊装影响营业收入确认所致。

营业成本:主要系本期收入减少所致。

税金及附加:主要系本期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原来在管理费用核算的税费调整至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所致。

销售费用:经过2015年、2016年两年对风机日常运维和技术改造的较大投入,风机稳定性有所提升,大部件故障率有所下降,致使销售费用较上期有所下降所致。

财务费用:主要系去年年末公司企业债券到期偿付,本期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投资收益:本要系本期处置子公司产生投资收益所致。

营业外收入:主要系本期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增加较多所致。

营业外支出:主要系本期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所致。

变动原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去年同期对联营公司进行投资所支付的现金较多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7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

(2)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2014年9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2015年4月25日、2015年5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5-038、临2015-054。

(3)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4193号)。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一中民初字第6833号),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公司已经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24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54、临2015-052、临2015-067。

(4)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经于2012年2月2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06。

(5)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2377号),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人《DM20141140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申请人口头告知的信息,公司四家子公司的股权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相关银行查询了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复连众债务和解相关协议的议案》,同意用已被司法冻结的部分子公司股权、资产等抵偿对应数额债务。以寻求相关仲裁事项达成和解。目前,双方正在和解方案执行过程中,因尚未达到撤案条件,尚未撤案。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8月22日、2016年11月1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91、临2015-072、临2015-087、临2016-030。

(6)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一案。中船澄西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支付货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2015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6263、6264、6266、6268、6270号)。截至目前,该案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18、临2015-009。

(7)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日收到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 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5年7月10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4。

(8)当地时间2015年12月9日,美国威斯康星州地区法院就美国司法部起诉公司及三名自然人一案进行聆讯,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前往参加了聆讯。美国司法部对公司及三名自然人提起刑事案件诉讼,诉称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在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涉嫌电信诈骗、刑事版权侵犯、窃取商业机密以及共谋。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5、临2015-108。

(9)2016年1月7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并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10月21日,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3、临2016-005、临2016-026、临2016-028。

(10)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01民初25号、60号、61号、109号《民事判决书》,就四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了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四位投资者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6年11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民终283号、284号、319号、32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更改判决公司因虚假陈述给四位投资者之一王炜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4号、319号、320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除上述4案外,截至2017年4月23日,公司累计收到人民法院17批次、89人(含法人3家)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累计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7465060.21元。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原告陈宇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已就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无判决结果。其他同类案件目前尚无判决结果。公司已于2016年8月23日、2016年11月26日、2016年11月2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3、临2016-032、临2016-033。

(11)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来的(2016)沪贸仲字第08851号《关于立案受理事宜》,确认受理公司提交的关于《甘肃瓜州北大桥第五风电场200MW工程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及修改协议书的项下争议事项。公司因甘肃中电酒泉第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电”)长期拖欠货款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获得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甘肃中电与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了《风机退出质量保证期及合同清算协议》就案涉合同及修改协议书的项下争议事项与公司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2月17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5、临2017-009。

(12)公司收到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仲裁院《仲裁申请书(Request for Arbitration)》,申请人Margherita S.r.l.、Daunia Deliceto S.r.l.以合同违约致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仲裁申请。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7年2月13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8。

(13)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2017)津02民初265号《受理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9433.1864万元,目前本案诉讼程序进行中,尚无实体开庭。公司已于2017年4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6。

(14)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2017)京仲收字第0751号仲裁案的案件受理书,公司以采购合同违约为申请仲裁,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涉案金额15,784.18万元,截至目前,该案正进行中,尚无实体开庭。公司已于2017年4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7。

除上述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涉诉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上海申光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及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等金额共计约5,862万元。目前本案已达成和解,撤诉程序已办理完结并结案。

(2)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其返还公司的转增股份共3,300万股;要求公司公告确认向其转增3,300万股股份,并相应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争议标的数额为人民币16,500万元(以每股5元计算);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股份从二被告股东证券账户计入原告证券账户;并要求上述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及诉讼费用。公司收到司法文书后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8月10日,公司收到第(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6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6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初130号),驳回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6年11月3日本案原告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本案尚无判决结果。

(3)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司法文书。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其返还公司的转增股份共1,200万股;要求公司公告确认向其转增1,200万股股份,并相应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争议标的数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以每股5元计算);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股份第一中移送北京市人民法院处理。2016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初129号),驳回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6年11月3日本案原告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本案尚无判决结果。

(4)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张家口博德神龙风能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仲裁标的为14145.78万元,目前该案已开庭,尚无仲裁结果。

(5)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起诉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润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标的为11,990.9654万元。目前该案件进行中,尚无实体开庭。

(6)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司起诉尚义县察哈尔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标的为10,612.3365万元。目前该案件进行中,尚无实体开庭。

2.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徐东福先生的书面辞职书,徐东福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聘任马忠先生为公司总裁。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肖群先生的书面辞职书,肖群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及在公司、子公司的一切职务。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选举马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并增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同时,马忠先生不再担任副董事长一职。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周雪峰先生的书面辞职书,周雪峰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聘任徐昌茂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已将相关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若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上市公司,则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上市公司。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分别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如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锐风电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等适当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华锐风电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公司2014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截至做出相关限售承诺时,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2015年1月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2015年7月出具的《承诺函》,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华锐风电股票。”

以上承诺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东持有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7)。

(3)2016年8月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前的股东承诺

公司于2016年8月收到公司股东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交的《声明和承诺函》,声明与承诺“本合伙企业和华锐风电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本合伙企业为华锐风电的实际股权持有人和受益人;持有本合伙企业股权的股东均为最终和实际持有我合伙企业股权的所有人和实际受益人;本合伙企业和本合伙企业的股东均不存在信托、代持股或其它为未披露人士代持或代行股东权利的情况。本合伙企业作为华锐风电的股东亦不存在利用投资关系、联营关系以及在华锐风电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而与华锐风电的任何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或将导致与任何其他股东产生一致行动的情形,亦未通过或将要通过任何协议、合伙企业章程或者其他安排产生一致行动的情形”。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及《声明和承诺函》(公告编号:临2016-021号)。

2.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公司2014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2016年8月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前的股东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其他情况说明:

因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所持涉诉股份306,310,127暂未上市流通。因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所持涉诉股份62,089,873暂未上市流通。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有关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情况。

公司名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忠

日期 2017年4月26日

公司代码:601558 公司简称:*ST锐电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