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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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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6 证券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2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22号丰林集团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由董事长奚正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 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宋华先生因公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王海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全部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 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 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2.05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投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 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与深圳索菲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英哲、杨颖菲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3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林集团”)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FENGLIN INTERNATIONAL LIMITED(丰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国际”)以及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的通知,丰林国际及刘一川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丰林国际违法减持丰林集团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17年4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丰林国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丰林国际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丰诚”)在减持丰林集团股票前,合计持有的丰林集团股份占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58.16%。2014年11月4日,新疆丰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股票19,800,000股,占当时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4.223%。2015年5月11日,丰林国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股票23,445,000股,占当时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4.999%。其中,在2015年5月11日减持3,645,600股丰林集团股票后,丰林国际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累计减持比例已达到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5%。在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后,丰林国际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丰林国际于当日继续减持丰林集团股份,累计减持丰林集团股票19,799,400股,占丰林集团股份数的4.222%,金额206,309,748元。

刘一川作为丰林国际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知悉丰林国际与新疆丰诚的一致行动关系,主导了上述丰林国际减持丰林集团股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丰林集团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丰林国际交易流水、当事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丰林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对于丰林国际上述违法行为,刘一川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 责令丰林国际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 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刘一川予以警告。

三、 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处以1,44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490万元。

四、 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行为,对刘一川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丰林国际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对刘一川处以25万元罚款,合计罚款5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丰林国际致歉声明

丰林国际就上述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行为向丰林集团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 相关说明

1. 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及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表示接受广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 本次行政处罚是广西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及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因此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2、 《FENGLIN INTERNATIONAL LIMITED(丰林国际有限公司)关于超比例减持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的报告》。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