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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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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7-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近期,深交所接到投资者投诉,投资者反映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新闻,公司与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拟在经济园区开发、新能源产业发展、智慧能源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但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进行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公司对深交所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如下:

1、本次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否涉及具体的金额,以及对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的影响。

回复:

2016年11月16日,公司与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临港集团经友好协商,决定发挥双方在园区开发、新能源产业发展、新兴产业投资、资本市场运作等领域的各自专长和经验优势,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服务于双方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临港集团建设临港科技创新城总部经济园区、智慧能源互联网园区、新能源产业示范基地的步伐,加快推进公司实现以上海为华东经营管理中心的新一轮全国性战略布局。

首先,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的金额,达不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1年11月30修订)》规定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量披露标准。(本条规定已于2017年2月14日修订为“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次,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只是公司与临港集团对战略合作方向的框架规划,达不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规定的“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定性披露标准。

同时,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从签署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也没有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战略合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战略合作协议是否构成《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重大信息,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重大信息,公司判断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属于需对外公告的事项,因此公司没有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3、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说明或披露的事项 。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