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签订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号机组(华龙一号)、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
(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货合同的公告

2017-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17-038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签订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号机组(华龙一号)、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

(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公告了《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投标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1、2号机组(华龙一号)、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2017年10月14日公告了《关于一级全资子公司收到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1、2号机组(华龙一号)、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

公司于近日收到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供应方”)与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动力院”、“采购方”)签订的《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1、2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完成合同义务后,合同期满。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类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简介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是中国唯一集核反应堆工程研究、设计、试验、运行和小批量生产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科研基地。自1965年建院以来,已经形成包括核动力工程设计、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集成供应、反应堆运行和应用研究、反应堆工程实验研究、核燃料和材料研究、同位素生产和核技术服务与应用研究等完整的科研生产体系。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 28 号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核动力院未签订类似合同。

3.履约能力分析:核动力院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是中国唯一集核反应堆工程研究、设计、试验、运行和小批量生产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科研基地,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1、2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

(1)合同价:人民币20,000万元。

(2)支付方式:

1)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采购方在收到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5%的预付款;

2)供应方完成漳州1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锻件投料完成,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3)供应方完成漳州2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锻件投料完成,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5%;

4)漳州1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管件弯制完成,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5)漳州2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管件弯制完成,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6)漳州1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过渡段组件水压试验合格完成,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5%;

7)漳州2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过渡段组件水压试验合格完成,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8)漳州1号机组主管道及波动管现场到货及验收合格,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5%;

9)漳州2号机组主管道及波动管现场到货及验收合格,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0)在完成调试、性能试验后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双方在对漳州1号机组签署临时验收证书后,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2.5%;

11)在完成调试、性能试验后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双方在对漳州2号机组签署临时验收证书后,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2.5%;

12)采购方在供应方达到漳州1号机组合同规定的条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2.5%;

13)采购方在供应方达到漳州2号机组合同规定的条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2.5%。

(3)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采购方向供应方发出合同生效函,并同意其提交支付申请。

(4)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完成合同义务后,合同期满。

(5)违约责任:

供应方违约

在不妨碍采购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供应方在执行合同时,没有尽最大的勤勉和以最快的速度,或拒绝、疏忽执行购买方根据合同向供应方提出的合理书面指令,或者违反合同内的任何条款时,采购方可向供应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纠正相关行为。

如果供应方发生过失、疏忽或违约行为,而采购方依据合同条款向供应方发出通知,如供应方未在接到该通知后十四天内开始补救行为,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完成补救,则采购方可书面通知供应方暂停或终结其全部或部分工作,并有权终止合同。

对于合同终止及违约金赔偿的相关要求详见合同其他章节。

2.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

(1)合同价:人民币20,200万元。

(2)支付方式:

1)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采购方在收到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5%的预付款;

2)供应方完成昌江3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锻件投料完成,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3)供应方完成昌江4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锻件投料完成,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5%;

4)昌江3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管件弯制完成,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5)昌江4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和过渡段管件弯制完成,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6)昌江3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过渡段组件水压试验合格完成,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5%;

7)昌江4号机组主管道冷段、热段、过渡段组件水压试验合格完成,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8)昌江3号机组主管道及波动管现场到货及验收合格,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5%;

9)昌江4号机组主管道及波动管现场到货及验收合格,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0)在完成调试、性能试验后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双方在对昌江3号机组签署临时验收证书后,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2.5%;

11)在完成调试、性能试验后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双方在对昌江4号机组签署临时验收证书后,在采购方收到合同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支付文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向供应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2.5%;

12)采购方在供应方达到昌江3号机组合同规定的条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2.5%;

13)采购方在供应方达到昌江4号机组合同规定的条件并确认无误后六十天之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2.5%。

(3)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采购方向供应方发出合同生效函,并同意其提交支付申请。

(4)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完成合同义务后,合同期满。

(5)违约责任:

在不妨碍采购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供应方在执行合同时,没有尽最大的勤勉和以最快的速度,或拒绝、疏忽执行购买方根据合同向供应方提出的合理书面指令,或者违反合同内的任何条款时,采购方可向供应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纠正相关行为。

如果供应方发生过失、疏忽或违约行为,而采购方依据合同条款向供应方发出通知,如供应方未在接到该通知后十四天内开始补救行为,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完成补救,则采购方可书面通知供应方暂停或终结其全部或部分工作,并有权终止合同。

对于合同终止及违约金赔偿的相关要求详见合同其他章节。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具有生产该类产品的生产资质、证书、专业技术及人员,公司产能完全具备履行合同能力。合同所需资金除合同预付款外,其余所需流动资金由公司自筹。

2.本次签订的合同总金额 40,200万元人民币,约占公司 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3.22%。随着合同的执行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

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约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履行低于预期或无法完全履行的风险,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烟台台海核电与核动力院签订的《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1、2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

2. 烟台台海核电与核动力院签订的《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华龙一号)主管道和波动管设备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