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5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追加承诺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7-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6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追加承诺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685,821,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03,412,852股的45.617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5月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1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并于2010年1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5,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

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总股本20,000万股为基数,向截至2011年6月7日的全体登记在册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5股,转增后总股本为25,000万股。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A股股票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1,500万股。2015年2月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股本增至26,500万股。

2015年5月5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总股本26,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转增1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该方案已于2015年5月15日实施完毕,总股本增加至66,250万股。

2015年8月5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涉及陆建峰、金哲、陈红梅三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辞职,公司对三位激励对象所持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2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2015年9月7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减少至66,217.50万股。

经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成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5年度拟以公司总股本662,175,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分配股利33,108,750元,每10股送红股1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2,435万股。

2016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99号),核准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6年11月1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03,797,852股。

2016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离职激励对象何兆喜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3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2017年1月24日,上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503,797,852股减少为1,503,412,852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任职承诺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其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以上为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追加限售所作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在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次增持公司股票后承诺:在增持公司股票期间(首次增持之日起12个月内)及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2014年7月18日-2015年7月17日)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2015年12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加限售承诺:承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首次增持公司股票后承诺:在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2016年5月6日-2017年5月5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上述承诺。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年5月8日。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685,821,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03,412,852股的45.617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名,为公司控股股东沈介良先生。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质押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沈介良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85,821,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176%。其中,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为352,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1.3253%,占公司总股本的23.4134%。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沈介良先生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并向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根据前述最后一次不减持承诺,在承诺期限内(2016年5月6日-2017年5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沈介良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不减持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申请解除公司限售股份的持有人沈介良先生严格履行了其所作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