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6-048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94,422,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详见2017年4月2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94,422,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62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8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5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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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2日至登记日:2017年5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成都市高朋东路10号
咨询电话:028-85183501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7-04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5月3日,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公司董事/财务总监邹军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李波先生、副总裁阎冬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上述人员因个人资金需求分别于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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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人员本次所减持的股份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于2016年9月30日解锁后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78))。
2、减持比例系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取四舍五入值。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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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股比例按对应股数除以总股本计算取四舍五入值。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人员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此次减持本公司股票没有违反股份锁定承诺,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同时,上述人员承诺,本次减持不涉及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减持的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看好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原因系其存在个人资金需求,并承诺未来12个月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备查文件
1、邹军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2、李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3、阎冬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