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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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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7-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盟磷业”)违反委托贷款合同一案提起诉讼,并于 2017 年5月3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编号为(2017)皖民初19号。目前该案尚待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1)原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2)被告一: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

住所:贵阳市市南路瓮福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韦盛

被告二: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韦盛

被告三:韦盛,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孙静怡,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3)委托代理人:吴师斌 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

2、案由及诉讼请求

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中盟磷业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公司通过兴业银行向中盟磷业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 万元整,年利率 13%,期限自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24个月。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韦盛、孙静怡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事项公司已于2013 年 11 月 16 日披露《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3-047号)。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及2016年6月1日分别披露《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公告》(2015-066)、《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进展公告》(2016-026)。

该笔委托贷款逾期后,公司与其他主要债权人经过多轮磋商,先后两次签订了债务偿还框架协议,由于诸多因素,框架协议推进较为困难。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鉴于中盟磷业未按时偿还公司的借款本金,逾期后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以及自2016年3月8日至债务清结之日期间按年利率13%计算的借款利息;

(2)判令被告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韦盛、孙静怡就上述诉讼请求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以上四被告共同连带承担。

三、除上述案件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部分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着谨慎性原则,2016年度公司已就此事项计提坏账准备6,000万元,该事项公司已于2017年4月21日披露《公司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7-006)。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可能带来的损益进行评估,但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