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5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7-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公告编码:临2017-38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显示,自然人吕连根诉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及本公司提供担保均未履行一事引起的纠纷,该诉讼将于2017年5月11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本公司将涉及该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吕连根男、汉族、生于1959年,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被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年3月7日,吕连根与河北久泰、合慧伟业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1000-1300万元,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5%,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算;借款到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伟业对该《借款协议》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8日至4月2日吕连根借款1300万元到达账户并依约将该款项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合慧伟业未能还款,三方经协商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一年,至2015年6月19日,同时,四海股份及马雅签署《担保函》,由四海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预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本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公司下达的([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及本公司向诉讼相关当事人核查问询情况,该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情况如下:

1、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情况

(1)2016年12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一),吕连根申请冻结本公司在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9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5.16%的股权,冻结期限2年(2016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

(2)2017年1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三),吕连根申请冻结本公司在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的股权,冻结期限2年(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

2、本公司可能涉及的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该诉讼相关材料,本公司可能涉及对外担保,因此,本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在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等相关文件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向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及其股东发出了《问询函》。现本公司就问询回复情况说明如下:

(1)时任合慧伟业及四海股份法定代表人马雅回复称,2014年3月至6月期间,合慧伟业未与吕连根、河北久泰签订过任何协议,上市公司及其本人也未签署过《担保函》。

(2)时任合慧伟业及上市公司实际经营者赵伟称其从未与河北久泰、吕连根和四海股份签订过上述《借款协议》、《借款展期协议》和《担保函》,认为此诉讼提及的《借款协议》、《借款展期协议》的借款一事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所谓《担保函》也是伪造的,根本不存在。

(3)现任合慧伟业控股股东邱士杰回复称自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合慧伟业法定代表人以来,未听说过上述诉讼涉及的借款事宜,亦未有任何人向他提及过上市公司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借款提供担保一事;邱士杰先生表示就合慧伟业与河北久泰、吕连根和四海股份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展期协议》和《担保函》一事,除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还将申请其他司法机关介入案情调查,以法律武器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时,本人承诺如出现上市公司可能因该诉讼产生损失的情况,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先行偿付,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传票》;

2、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

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三)和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4、吕连根与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及本公司的《借款协议》、《借款展期协议》、《担保函》。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公告编码:临2017-39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重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尚需取得:(1)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股票于2017年3月9日开市起停牌,于 2017 年3 月 16 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相关公告见刊登在2017年3月9日、3月16日、3月23日、3月30日和4月6日、4月8日、4月15日、4月18日、4月25日、5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临[2017-1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临[2017-18])、《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7-19]、[2017-20]、[2017-21]、 [2017-26]、 [2017-31]、[2017-37])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临[2017-22])。

2017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的议案》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公司拟以其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的股权和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亿元债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指定的下属企业将持有天池钼业75%股权并享有对天池钼业的3.42亿元的债权(相关公告见2017 年4月 18日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他相关公告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暨股票暂不复牌的公告》(临[2017-29]))。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8号)(下称“《问询函》”)。由于《问询函》涉及相关事项的核实工作尚未完成,为做好回复工作,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问询函,待完成问询函回复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延期回复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