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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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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根本途径

2017-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黄湘源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措施,正在逐步得到完善。从2003年开始每年发布的治理指数,除2009年度所有列入统计的沪深上市公司平均得分一度回落,其余年份均呈逐年提高之势,2016年度沪深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再创新高。不过,社科院前几年的研究就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改进还主要迫于监管部门压力,形式上的改进多于实质上的改进。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前些时候也说:“相当一部分公司治理‘形似而神非’的问题依然突出”。

无论当初为了上市所建立的制度还是上市后的后续完善,大多是在监管部门的外部推动下才有所推进的,这与由市场主体自愿、自律组织发动形成的治理机制有重大区别。这种外部推动的弱效性,不仅决定了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治理无不具有显著的“个性化”特征,在基本原则框架下,并没有具体实现的通用标准和统一模式。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资本市场规范,维护股东共同合法权益为目标难以自动转化为公司改善自身治理机制的内生需求和自发动力,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由走形式演变为流于形式也就在所难免。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架构模式是从西方引进的。细究起来,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的平等原则只是一层朦胧的面纱,骨子里,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一股独大,都是老大说了算。大股东不仅可随心所欲侵占公司利益,占用公司资金,不把不同的声音当一回事,听不进或很少听得进独立董事的意见,更不要说中小股东了。国企一以贯之的行政任命制和民企的任人唯亲,在法不到位的情况下,沪深上市公司缺乏权力制衡机制的产权基础,在国有股和非法人股比例过大的条件下难以对其有效制衡,原来只是存在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这个老问题,正越来越多地成为民企特别是家族控股企业的新问题。即使在一些实行了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一旦发生“内部人”控制,更易导致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权力设置不能正确体现“股东导向”的原则,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信、勤勉和谨慎义务。监事会缺乏独立性,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在外部治理方面,由于尚未形成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在约束激励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即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本该行之有效的授权代理机制也难以与市场接轨。

可见,上市公司治理的真正要点,与其说在于提倡自律,不如说在于用更加完善的立法立规来推动依法治理。由于公司上市前只在形式上改造了与原有国企或民营企业、家族企业股权结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治理机制,并未切合实际推进有针对性的根本性改革,加上现行法律对公司治理相关事项在立法、司法和监管执法方面落后于现实,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内,对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市场利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信息披露不详不实不及时,发布虚假信息欺诈上市,利用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的行为,处罚通常只是谴责、罚款,最多也就市场禁入,违规成本过低。

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根本途径是修法立规,依法治理,这是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牛鼻子”。《证券法》修法虽然暂时搁置了对股票发行相关内容的修改,但对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都将有与时俱进的规定,并在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权限,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重要的是,除了推进《证券法》修改,证监会还在推进《公司法》、《刑法》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内容的修改,加上《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几个涉及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所有这些,都让我们看到了依法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前景。

趁这次《证券法》、《公司法》修订,确立依法治理基础,当能促使上市公司治理由外部推动演变为真正自我觉悟的自治自律行动。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