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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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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7-04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2017年3月2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请详见2017年3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动力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28)。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39,190,87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2,621,991.8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B880422002)、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B880751105)、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B880894047)、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B880413477)。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部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010961。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7-04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河北辖区上市公司

2017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

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6 日(星期二)14:00-16:00

●会议召开方式:以网络互动方式在深圳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互动平台召开(http://rs.p5w.net)

一、会议类型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已于2017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为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2017年5月16日,公司将参加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和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河北辖区上市公司2017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二、会议时间、形式

本次说明会召开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16:00,将通过深圳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

三、参加人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军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善君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本次年度集体接待日将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河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http://rs.p5w.net) 参与交流。

(二)投资者可在 2017年5月12日16:00前通过公司信息披露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联系公司,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王旭、王晓盟

电话:010-88010961

传真:010-88010958

电子邮箱:sh600482@163.com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