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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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7-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迪马股份 股票代码:600565 公告编号:2017-065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经营业绩

1、年报显示,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02亿元,而公司前次重组标的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78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盈利主要来自重组标的。请公司:(1)结合重组标的和公司其他房地产业务的区域分布,说明重组标的业绩与公司其他房地产业务的业绩差异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业务转移和错期销售的问题;(2)以列表方式罗列公司各子公司及重组标的的三费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费用转移问题;(3)上市公司为重组标的提供财务支持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年报显示,公司防弹车、集成车等车间产能利用率均未超过六成,请公司结合汽车行业的产能利用一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二、关于股权转让事项

3、2016年9月,公司子公司成都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东原房产)通过分步合并取得了成都荣元圣和81%的股权,合并成本1.42亿元。其中支付现金7065万元,“其他”合并成本7149.2万元,本次交易未产生商誉。同月,公司将持有荣元圣和5%的股权转让给重庆睿众毅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请公司:(1)列表披露公司取得以及转让荣元圣和股权的具体时间、支付及收款金额以及股权过户日期,并说明公司将2016年9月5日确认为购买日的合理性;(2)荣元圣和2016年3月14日成立,但东原房产在2016年1月19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及承债款2000万元,请说明公司在荣元圣和尚未成立时即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理性,与荣元圣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荣元圣和购买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874万元,公允价值1.42亿元,公司解释增值主要是土地成本溢价所致。请说明上述土地在短期内增值的合理性,以及公司通过荣元圣和间接取得上述土地的考虑;(4)请说明公司在收购后立刻转让5%股权的考虑和商业目的。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多次的股权转让交易,包括收购3家子公司,新增5家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收购1家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交易基本没有产生收益或损失。请公司说明与上述股权转让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频繁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情况

5、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金额达1244.9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23.9倍。请公司说明应收票据大幅增长的原因、交易背景。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达13.71亿元,较上年增长约283.96%。请公司结合房地产业务销售模式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年报显示,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33.05亿元,较上年增长约47.98%,而公司预收款项为58.31亿元,较上年减少约5.14%。请公司结合业务模式说明现金流与预收款项不匹配的原因。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包括关联单位往来款17.83亿元,同比增加约14亿元。请说明上述款项的具体业务性质和产生的原因,并明确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9、请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的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融资途径的融资金额、融资成本,以及不同期限结构的融资金额、融资成本等信息。

10、2015年以来,公司签订多份战略框架协议,请公司补充披露:(1)战略框架协议签订后是否签订了后续具体协议;(2)相关战略框架协议的执行情况。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