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5月12日15: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1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8,360,764,688.59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8,119,891,130.3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8.69%,超过了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18,119,891,130.32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弃权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5月1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决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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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5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5月12日起对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调整后的管理费率: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备查文件
1、《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3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414号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委托代理人:许春妮,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45。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春妮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来到我处称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关于调整管理费率相关事宜,根据《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须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我处申请办理对投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许春妮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公民身份证,经本公证员审查均真实、有效,该通讯表决方式符合《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办理此项公证。
依据预定程序,我处截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十五时共收到基金份额为18,119,891,130.32份的有效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十五时三十分,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的现场监督下,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马丽娅、刘梦将收到的上述邮件进行拆封统计。依据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名册计算,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98.6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119,891,130.32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此次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符合《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王顺心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