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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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2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3月2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6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6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0489305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