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5月17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1518会议室以现场和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5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顾伟国副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9名。陈共炎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书面委托顾伟国副董事长出席会议并表决;迟福林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书面委托刘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会11名董事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参加了本次会议的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与银河金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并设定2017-2019年度上限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
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应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为6人,陈共炎董事长、顾伟国副董事长、杜平董事、施洵董事和张景华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有关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的
关联/连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批准,公司与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控”)就公司及附属企业(以下简称“本集团”),与银河金控及其附属企业(以下简称“银河金控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连交易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并设定2017-2019年度交易上限。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连交易对公司的影响:该等关联/连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本公告涉及的关联/连交易相关事项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沟通确认,并将根据联交所的意见(如有)进行相应调整,最终调整结果以公司发布的补充公告(如需)为准。
一、关联/连交易概述
1、2017年度,公司拟与银河金控签订《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在日常经营中,按市场惯例及一般商务条款,本集团与银河金控集团开展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银河金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并设定2017-2019年度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共炎先生、顾伟国先生、杜平先生、施洵先生和张景华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本次关联/连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二、关联/连方介绍和关联/连关系
(一)关联/连方的基本情况
银河金控成立于2005年8月,现任法定代表人为陈共炎先生,注册资本人民币70亿元,出资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财政部;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经营范围为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的投资与管理。
(二)与公司的关联/连关系
截至2017年3月31日,银河金控持有公司50.91%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为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连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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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7-2019年度上述关联/连交易上限
2017-2019年度,本集团与银河金控集团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不包括融资交易)金额上限:银河金控集团流入本集团的资金总额(即总流入,不含正回购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630亿元、750亿元和870亿元;本集团流出到银河金控集团的资金总额(即总流出,不含证券包销)上限分别为人民币570亿元、700亿元和790亿元。
银河金控集团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向本集团提供融资的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均为人民币105亿元。
四、关联/连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市场惯例,拟与银河金控签订《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规范本集团和银河金控集团有关证券和金融产品关联/连交易的开展。该等关联/连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前述关联/连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银河金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并设定2017-2019年度上限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该议案所指的框架协议下的交易(包括2017-2019年度上限金额)是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2)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未参加表决。(3)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