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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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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54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厦债暂停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一审裁定、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306,436,194.11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初8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2016)闽民初1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8月30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947.51万元,并要求李锐、周宗埌、泉州市丰泽良辉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号公告。

2、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内蒙古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厦工”)支付拖欠货款24,489.67万元,并要求靳卫华、陈波在6,000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刘峰在2.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华银”)、王文俊、温卫钟在2.27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4月2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西宁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西宁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76,590,769.05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6年8月30日为22,089,292.89元,之后的计算方法如下:以70,999,483.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以3,458,479.7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以2,132,805.8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2、李锐、周宗埌对西宁厦工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西宁厦工追偿。

若西宁厦工、李锐、周宗埌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535,225元,由西宁厦工、李锐、周宗埌负担。

(二)2017年3月7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对泉州市丰泽良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2017年3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西宁厦工合同纠纷一案出具(2016)闽02民初8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公司撤回对泉州市丰泽良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2017年5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内蒙古厦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内蒙古厦工、内蒙古华银、刘峰、王文俊、温卫钟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内蒙古厦工尚欠公司货款229,845,425.06元。

2、经协商,公司同意内蒙古厦工向公司支付137,907,255.03元。内蒙古厦工自愿自2017年5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月25日前向公司支付3,160,374.60元;自2018年1月起至2022年1月止,每月25日前向公司支付2,298,454.25元,直至137,907,255.03元还清为止。

若内蒙古厦工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应于当月20日前向公司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延期付款,但未还金额应在该季度内付清。

3、若内蒙古厦工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或公司未同意延迟付款,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内蒙古厦工应按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29,845,425.06元,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内蒙古厦工同意在2017年7月31日前向公司提供并配合完成不低于价值133,310,346.53元的不动产抵押。目前,已设立抵押权的担保债权金额为12,910.78万元。

5、内蒙古华银、刘峰、王文俊、温卫钟同意对内蒙古厦工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本案诉讼费1,266,283.33元,减半收取633,14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

(四)2017年5月15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对靳卫华、陈波的起诉,2017年5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内蒙古厦工合同纠纷一案出具(2016)闽民初1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公司撤回对靳卫华、陈波的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