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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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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86 证券简称:先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3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0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17.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5,28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519.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9,761.00万元。上述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17]00029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尚未扣除的验资、信息披露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涛、宋平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