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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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7-05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电工”)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额度为10,800万元,截至公告日,公司为鑫晟电工提供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30,200万元(含鑫晟电工此次使用的担保额度10,800万元)。

●本次是否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至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150,00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70,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59,200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实际使用担保额度32,200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年5月18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鑫晟电工向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10,800万元整,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20日。

截至公告日,公司为鑫晟电工提供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30,200万元(含鑫晟电工此次使用的担保额度10,800万元)。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鑫晟电工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叁亿元整

3、经营范围: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电工用铜线坯及各

类束绞线、汽车用低压电线及各类电线电缆、辐照加工、电缆附件、电缆用材料、电力电器、电工器材及其它新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经营)。

4、法定代表人:杨春泰

5、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与永安路交叉口

6、财务状况(以下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17年3月31日,鑫晟电工总资产61,668.96万元,负债42,611.86万元,净资产19,057.1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9.10%;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总收入58,046.00万元,净利润-424.23万元。

(二)鑫晟电工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4月20日;担保金额:10,8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鑫晟电工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即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继续为全资子公司—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该项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增加对鑫晟电工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1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本次担保额度增加后,本公司为鑫晟电工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达到6亿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鑫晟电工增加提供贷款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该项增加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150,00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70,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59,200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实际使用担保额度32,200万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资料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鑫晟电工2017年3月财务报表;

3、鑫科材料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鑫科材料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函;

5、六届十三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函。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7-05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鑫集团”)直接持有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本公司”)股份70,058,255股,占鑫科材料股份总数的3.959%;通过“中融基金-增持12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鑫科材料股份29,113,077股,占鑫科材料股份总数的1.645%。恒鑫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持有鑫科材料股份99,171,332股,占鑫科材料股份总数的5.604%。

恒鑫集团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李非列先生直接持有鑫科材料股份数量2,000,000股,占鑫科材料股份总数0.113%。

上述股份全部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融基金-增持12号资产管理计划、自然人李非列先生计划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时间为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时间为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且每三个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恒鑫集团、中融基金-增持12号资产管理计划和自然人李非列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

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融基金-增持12号资产管理计划、自然人李非列先生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恒鑫集团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发起人股东。公司上市后,历经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分置改革和减持等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恒鑫集团仍直接持有鑫科材料股份70,058,255股,占鑫科材料股份总数的3.959%

根据2015年7月10日恒鑫集团关于增持鑫科材料股份的承诺,截至2016年7月5日收盘,恒鑫集团通过“中融基金-增持12号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增持鑫科材料股份数量29,113,077股,占鑫科材料总股本的1.64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2015年7月10日李非列先生关于增持鑫科材料股份的承诺,截至2016年7月5日收盘,李非列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鑫科材料股份数量2,000,000股,占鑫科材料总股本的0.11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2017年3月21日,鑫科材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3月24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了公司控股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鑫集团”)与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传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以协议方式向船山传媒转让其所持有的鑫科材料17,500万股股份(占鑫科材料股份总数的9.889%)的相关事宜。

2017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5月8日办理完毕。

除上述协议转让事宜外,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融基金-增持12号资产管理计划和自然人李非列先生过去12个月内皆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数量: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融基金-增持12号资产管理计划、自然人李非列先生计划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

2、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合竞价。

3、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时间为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时间为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且每三个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减持价格: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的一致性说明

恒鑫集团在协议转让过程中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无增持在鑫科材料中所拥有的权益的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求确定是否继续减持鑫科材料的股份,若有必要,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继续减持在鑫科材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减持鑫科材料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以完成潜在的减持安排。

截至本公告日,恒鑫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计划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减持原因

上述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三、相关风险揭示

(一)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融基金-增持12号资产管理计划、自然人李非列先生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