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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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5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1009号财富广场1号楼闰土大厦19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静波女士。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2016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合计11名(代表股东16名),代表股份数374,070,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77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东13名),代表股份372,68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89,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1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40,5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6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74,04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018,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5%;反对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74,04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018,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5%;反对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74,04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018,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5%;反对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74,04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018,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5%;反对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4,04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018,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5%;反对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6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4,04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018,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5%;反对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4,04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018,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5%;反对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3,812,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25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782,6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615%;反对25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3,812,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25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782,6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615%;反对25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4,04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018,98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5%;反对2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