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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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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14 900907 股票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7—05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7)浙01民初426号)影印件,裁定:“冻结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银行存款人民币50,897,534.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5月19日起停牌一天核查。

上述事项相关核查结果详见公司2017年5月20日披露的《重要事项核查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2)。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22日开市起复牌。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0日

股票代码:600614 900907 股票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7—052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核查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账户(336101201070009521)已被法院冻结,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一切正常;

●张朋起先生个人持有的鹏起科技(证券代码:600614)30,000,000股股份于2017年5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

●目前公司日常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没有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影响公司股价的应披露或未披露信息。

一、重要事项核查结果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7)浙01民初426号)影印件,裁定:“冻结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银行存款人民币50,897,534.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5月19日起停牌一天核查。

停牌期间,公司组织相关各方进行仔细核查,目前鹏起科技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账户(336101201070009521)已被法院冻结,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一切正常。

张朋起先生个人持有的鹏起科技(证券代码:600614)30,000,000股股份于2017年5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解冻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目前张朋起持有鹏起科技152,999,169股股份,占鹏起科技总股本8.73%;此次冻结股份占其个人股本19.61%,占鹏起科技总股本1.71%。

二、案件相关情况

《民事裁定书》原告孔庆飞提供的相关借款材料中,借款人出现了“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发现借款材料中加盖有伪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此前,张朋起先生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第一时间向东阳市公安局予以报案,东阳市公安局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报案人受理了此案件。详情参见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虚假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5)。

根据《民事裁定书》,东阳市公安局已于2017年5月1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贵院审理的孔庆飞诉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日就该借款纠纷,以当事人许明景涉嫌诈骗为由向我局报案,我局受理初查后,认为许明景有诈骗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17年5月18日对许明景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特来函商请贵院将案件移送我局侦查。”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没有造成影响。

为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张朋起先生作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承诺:如果最终司法裁定由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全部由张朋起先生本人承担。

此外,公司核查还发现张朋起先生个人于2017年3月21日为许明景(代鼎立集团)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个人担保,期限为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限十天,目前该担保合同已经到期且生效完毕,该事项属于张朋起先生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没有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影响公司股价的应披露或未披露信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