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6 证券简称:仙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2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已于2017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大会。
3、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时间: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22日-2017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15:00至2017年5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工业园区(城东)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寿纯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4,760,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4,759,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1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86,8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86,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4,759,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8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杨依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