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管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 2017-013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林生策先生和副总经理何东海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林生策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职务。林生策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何东海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何东海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林生策先生和何东海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林生策先生和何东海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 2017-014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7年5月25日下午3: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曾国华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9人、代表股份 261,707,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 259,491,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2,215,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59,49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
反对2,154,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
弃权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审议结果:通过。
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59,49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
反对2,154,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
弃权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审议结果:通过。
3、2016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59,49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
反对2,154,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
弃权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审议结果:通过。
4、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59,49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
反对2,154,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
弃权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审议结果:通过。
5、2016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59,49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
反对2,215,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
反对2,215,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59,49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
反对2,154,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
弃权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
反对2,154,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8%;
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2%。
审议结果:通过。
7、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258,926,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7%;
反对 2,419,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
弃权 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
反对2,154,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8%;
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2%。
审议结果:通过。
另:听取《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朝霞 刘启亮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署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7日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朝霞律师、刘启亮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2:30在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7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6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并附有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4、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1,707,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4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9,491,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242%,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215,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形式召开,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 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
5、 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周朝霞
负责人(签字)
汤尚濠 刘启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