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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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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56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厦债暂停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92,397,042.07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8225号《民事判决书》、(2015)思民初字1128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13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阳市友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友邦”)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672.72万元,并要求崔峰、丁秀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建龙、曹慧锦以8,79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9”号公告。

2、2016年11月24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迁安市华北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华北”)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268.86万元,并要求邯郸市北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北方”)对迁安华北拖欠的部分货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3、2015年7月14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卡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卡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334,523.78元,并要求朱利伟、朱俊珍、刘架对青岛卡松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有权对朱利伟、刘架名下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7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5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安阳友邦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安阳友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82,334,862.96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6年9月12日为14,392,317.55元,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2、要求崔峰、丁秀兰、王建龙、曹慧锦对安阳友邦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王建龙、曹慧锦的保证责任以8,790万元为限),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安阳友邦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525,436元,由安阳友邦、崔峰、丁秀兰、王建龙、曹慧锦负担。

(二)2017年5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迁安华北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8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迁安华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7,127,372.62元及资金占用费5,561,177.53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2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23日,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2、要求邯郸北方对迁安华北债务中的7,084,98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5,528,107.43元(自2016年11月23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7,084,98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迁安华北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48,966元,由迁安华北、邯郸北方负担。

(三)2017年5月1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青岛卡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5)思民初字11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青岛卡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2,934,806.49元及资金占用费1,452,160.463元(资金占用费以2,944,736.36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2015年3月31日止;资金占用费以2,934,806.49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标准,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要求朱利伟、朱俊珍对青岛卡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青岛卡松追偿。

3、若青岛卡松、朱利伟、朱俊珍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对朱利伟名下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以1,030,000元为限;公司有权对刘架名下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以802,530元为限。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33,476元,由公司负担50元,由青岛卡松、朱利伟、朱俊珍、刘架共同负担33,426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