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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
回复公告

2017-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17-041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4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19号),要求公司对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现就关注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1、请详细说明会计师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你公司2016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情况,是否会导致你公司2016年度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回复:

由于涉及到的审计工程项目还没有完全梳理完毕,相关工程佐证资料及现场核实仍需进一步确认,目前虽然相关经济业务的实质性影响金额暂时无法确定,但公司2016年度盈亏性质不会产生变化。

2、请认真核查并明确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回复:

本公司年度内出现一定的内控问题,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年度内的内控出具了否定意见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没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3、你公司在《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2016年由于财务人员的大幅度变动,导致企业财务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及收与付款环节的内控控制上出现了重大缺陷,严重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请详细说明原因以及该重大缺陷对你公司2016年度以及之前年度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同时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说明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若有,请说明对你公司2016年度以及之前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回复:

公司有完备的内控制度和流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整不存在重大缺陷,只是在2016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在企业内控执行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更迭,新来的财务人员对公司工程项目缺乏了解导致财务核算时相近项目名称和相同甲方的不同项目回款记录错误,影响了单个项目的收付款财务记录,企业已经进行了相关账务调整不会影响2016年度及以前的财务报表数据。

4、你公司在2016年三季报中预计2016年度的净利润为3.4亿元至4.2亿元之间,在2016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公司2016年度的净利润为4.15亿元,而在2016年度报告中,你公司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40亿元。请详细说明你公司2016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较前期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以及你公司未对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进行修正的原因。

回复:

公司2016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较前期业务预告与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因为公司在编制业绩快报的工作中,因部分财务人员对工程项目缺乏了解,导致会计记录出现错误,影响应收账款账龄确认,导致少提漏提坏账准备,相关坏账准备变化幅度较大,致使2016年度报告中的净利润与前期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差异较大。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进场的时间较晚,公司的审计事项工作量大,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最终完成后已经不具备对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进行修正的时间条件,因此导致没有对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进行修正。

5、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它事项。

回复:

除上述回复外,公司无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17-042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购买资产事项,涉及收购建筑业及建筑行业相关公司股权,且预计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决策标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因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弘高,证券代码:002504)自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起继续停牌。公司预计在不超过10个交易日内确定上述收购事项。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及后续工作。

前期停牌事项:因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05月02日停牌一天,自2017年05月03日复牌后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三)条的要求,审计机构需就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股票需待审计机构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后申请复牌。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弘高,股票代码:002504)已于2017年5月2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17年05月0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公司于2017年05月12日,2017年05月19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及《关于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编号为2017-041)和《关于弘高创意年度审计工作关注函的回复》对外进行披露。

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17-043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05月26日(星期五)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5月25日下午15:00至2017年05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时间:2017年05月22日(星期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弘高大厦六层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6、会议主持人:何宁先生;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0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13,700,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25,800,523股的59.8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11,924,56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25,800,523股的59.6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75,99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25,800,523股的0.1731%。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449,01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025,800,523股的0.238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宁先生主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11,298,6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086%;反对1,807,88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6%;弃权594,0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222%;反对1,807,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73.8212%;弃权594,0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4.256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1,283,91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062%;反对1,450,59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4%;弃权966,04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3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3216%;反对1,450,5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9.2320%;弃权966,0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9.446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889,36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049%;反对1,191,89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弃权619,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7,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6.0437%;反对1,191,8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8.6686%;弃权6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5.287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

表决结果:同意612,455,27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971%;反对1,033,98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5%;弃权211,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3,7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9.1513%;反对1,033,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2.2207%;弃权2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628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2,712,5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390%;反对599,03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389,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0,9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9.6557%;反对599,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4.4603%;弃权38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5.884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1,950,37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148%;反对1,321,18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3%;弃权429,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8,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8.5348%;反对1,321,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3.9479%;弃权42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7.517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2,188,37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536%;反对1,121,18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7%;弃权391,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6,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8.2530%;反对1,121,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5.7813%;弃权3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5.965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264357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78%;反对57532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弃权4816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2,0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6.8402%;反对575,3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4922%;弃权481,6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667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2017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旭琦、刘文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