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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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7-050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5月31日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C区28座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保理应收账款债权的议案》;

为盘活账面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保理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性权益转让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人民币6,603.36万元,保理融资额为5,24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融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1)。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7-051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保理应收账款债权

进行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保理”)为盘活账面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拟与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长安资产-橄榄树乐高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财富”)签订《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保理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性权益转让给长安财富,合计转让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人民币6,603.36万元,转让价给为人民币5,240万元。

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保理应收账款债权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简介

1、交易对方的名称: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长安资产-橄榄树乐高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428室

4、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金融大厦1号楼19F

5、法定代表人:黄陈

6、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7、营业执照注册号:913100000593387869

8、主营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上海景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本公司与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手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 15,894万元人民币,2016年度营业收入 10,771万元人民币,2016年度净利润 2,32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开展正常保理业务而形成的应收保理款(应收账款债权)。本次拟转让的保理应收账款债权为福州俊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州善从广隆建材有限公司、福建源筑建材有限公司、福州九天七星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因融资需求与前海保理开展的保理融资业务。本次拟转让的保理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即“转让人”):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乙方(即“受让人”):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长安资产-橄榄树乐高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合同内容

1、应收账款债权本金额度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从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本金余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6,033,643.81元。

2、转让价款

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对应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2,400,000.00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前述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按约付清前述转让价款后,甲方将载明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方。

3、还款约定

甲方于应收账款转让期限截止日,将收回的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全部转付给乙方。

4、特别约定

合作期内,乙方承诺必须通过甲方与核心企业进行业务洽谈与合作,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核心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接洽或合作,乙方违反本承诺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转让期限

标的债权转让期限为自债权转让生效日起至保理业务融资到期日。甲方指定账户收到所有转让标的债权对应价款之日为债权转让生效日。

(三)标的债权转让利率:8.5% 年

甲方保证按上述约定的年利率向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债权。甲方应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期限到期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债权转让本息。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债权转让本息=转让价款本金+转让价款本金*债权转让利率*实际转让天数/360

(四)权利及风险转移

1、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日,该标的债权归属于乙方所有,乙方继受甲方就标的债权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并承担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一切风险。甲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收账款回收及转付义务,若债务人未按期足额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保证付款或差额补足义务。

2、自债权转让生效日起,标的债权附有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权利随本次债权转让一并转让至乙方,甲方应当在债权转让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因甲方未及时有效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遵守其承诺与保证。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或违反其承诺与保证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向守约方支付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其他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依法自行承担。

五、出售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融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盘活现有资产,改善现金流状况,为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不会对公司的净利润造成不良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