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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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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8证券简称:乾景园林公告编号:2017-042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8元

每股转增股份1.5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78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现金红利每股扣缴税款0.0078元。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有46,632,467.15元来源于公司2011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以下简称“整体变更”)以经审计的净资产89,772,376.71元折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后,其余计入资本公积金的部分,该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每股扣缴税款0.02332元。故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688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600,000元,转增300,0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500,000,000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回全福、杨静、车啟平、还兰女及北京通泰高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①公司于2011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以经审计的净资产89,772,376.71元折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后,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产生。②历次增资及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本溢价产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300,000,000股(含税)中,整体变更产生的资本公积金46,632,467.1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具体税负为:0.02332元/股。股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253,367,532.85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8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6884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88元。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0.0468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8元(含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500,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权益分派相关问题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862070转201

特此公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