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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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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7-05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17年3月9日以电子邮件与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竞标的议案》。鉴于本次竞标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精工钢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上述竞标事项办理暂缓披露。(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3)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7-05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参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竞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集团”)1,333.34万元注册资本

●本次投资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概述

日前,建科院集团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公告,拟新增注册资本3,333.35万人民币,增资底价15.15元/每一元注册资本,募集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500万元,公司拟认购1,333.34万元注册资本(占建科院集团增资完成后10%股权比例)。

公司与建科院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竞价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秦宝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02年5月29日

经营范围:科研、设计,“八技”服务,检测,质监,监理及项目委托管理,信息咨询,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6年10月31日,资产总计193,727.85万元,所有者权益104,919.45万元,净利润10,336.65万元。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1、交易方式

按照建科院集团竞标增资规则,通过竞标方式认购注册资本。

2、购买价款

竞标底价为15.15元/1元注册资本,公司拟认购1,333.34万元注册资本(占建科院集团增资完成后10%股权比例),总认购金额不低于20,200.1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金额审批权限范围。

3、支付方式

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竞标规则,需在签署正式增资协议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资。

4、持股年限限制

意向投资人成为新股东后,除股东一致同意外,其持有的增资人股权锁定期不少于5年。

四、对公司的影响

建科院集团与公司所处行业下游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建科院集团从事的工程监理、检测业务与公司所从事的钢结构建筑业务具有很好的协同性,通过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双方实施战略整合,进行市场资源共享,利于加快各方从基础建设到工程咨询服务的全产业链延伸,大力推动双方业务拓展的进程。

五、授权委托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专人办理本次竞标及后续入股所有事宜。

六、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本次竞标事项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精工钢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上述竞标事项办理暂缓披露,待投标结果确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7-05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竞标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增资项目竞标进展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公司参与了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集团”)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的增资项目竞标(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3)。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接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经建科院集团确认,公司未成为建科院集团增资项目的最终投资人。上述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及日常经营。

二、公司履行暂缓披露程序

鉴于本次竞标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精工钢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披露的情形和条件。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竞标事项办理暂缓披露,对暂缓披露事项进行了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在竞标结果确认后予以公开披露。

针对本次信息暂缓披露事项,公司采取了严格有效的措施,防止了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尽力缩小信息知情人范围。上述竞标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披露条件后进行登记,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后执行,相关知情人员皆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造册,并签署了书面保密承诺函,上述登记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收集并归档。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公告编号:2017-055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99号大虹桥国际30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由公司董事裘建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方朝阳、孙关富、钱卫军、陈国栋、宋长安、金雪军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刘中华、黄幼仙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会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及〈2017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公司监事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购买公司上海管理总部办公楼暨购买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姚毅、鄯颖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