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7—022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电网”、“原告”)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1)在《白沙洲工业园区20MW金太阳示范工程子系统华菱衡钢5MW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华菱衡钢项目”)一案中,涉案金额为工程款512.5万元及违约金;(2)在《白沙洲工业园区20MW金太阳示范工程子系统中钢衡重5MW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中钢衡重项目”)一案中,涉案金额为1,43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的担保支付责任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华菱衡钢项目一案中,城乡电网因与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其诉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近日,城乡电网收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湘0408字第705号】及《传票》,通知此案于2017年6月7日开庭审理。
2、中钢衡重项目一案中,城乡电网因与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其诉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近日,城乡电网收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湘0406民初字第549号】及《传票》,通知此案于2017年6月9日开庭审理。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华菱衡钢项目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衡阳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一: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镇鸿园路1号
被告二: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42号
被告三: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47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2.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5日起,以512.5万元为基数,按每周0.1%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的金额为512.5*0.1%*28=1.435万元),并由原告享有在建工程拍卖清偿优先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8336万元;
(3)判令被告二、三在对被告一抽逃或虚假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保全费用。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白沙洲工业园区20MW金太阳示范工程子系统华菱衡钢5MW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2016年6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增加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0万元,不再出具保函。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后华菱衡钢项目于2016年8月17日经双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又经当地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最迟应于2016年10月15日至合同价款的95%即需支付512.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主张支付相应款项,但至今未果。
被告二、三作为被告一的股东,在被告一工商注册登记时,为注册资本认缴。2016年3月2日,被告一股东决议修改章程显示,被告二、三注册资本9000万于2016年1月5日实缴到位。但从被告一实际对外经营的财务状况来看,大量的注册资金已被抽逃或本来就为虚假出资。直接导致被告一丧失对外必要债务的清偿。
(二)中钢衡重项目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衡阳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42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143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的担保支付责任,(违约金自2016年10月9日起,以1430万元为基数,按每周0.1%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其中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的金额为1430*0.1%*29=4.147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1.879万元、差旅费约1万元等主张债权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保全费用。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6年1月6日,原告与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发包方”)签署了《白沙洲工业园区20MW金太阳示范工程子系统中钢衡重5MW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
2016年3月23日,被告就发包方工程款的支付向原告出具了《保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额度为2850万元,担保范围为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后中钢衡重项目于2016年9月9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发包方最迟应于2016年10月9日支付第一笔进度款即1430万元,原告多次向发包方和被告发函主张支付或担保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均未支付。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两起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2017)湘0408字第705号】;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湘0408字第705号】;
3、《传票》【(2017)湘0408字第705号】;
4、《民事起诉状》【(2017)湘0406民初字第549号】;
5、《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湘0406民初字第549号】;
6、《传票》【(2017)湘0406民初字第549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