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6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3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1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唐勇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谢荣兴、于北方、徐国辉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杨洪琴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在任高管5人,列席1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外服公司收购及整合固体仓储类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长江国际收购华泰化工股权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金港资产持有公司390,596,3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2234%。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郭丰雷、王陈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7-024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借款本金9586749.98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公司将于本期计提预计负债1700万元左右(截至2017年6月30日,具体金额以公司半年度报告为准)。因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5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原告肖菲诉被告邬品华归还原告借款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6-027《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邬品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菲支付借款本金9586749.98元及利息(以7777244.44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邬品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00元,由原告肖菲负担6193元,被告邬品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907元。该款原告肖菲已预交,被告邬品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邬品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肖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情况

扬州公司正在积极履行上诉程序,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公司将于本期计提预计负债1700万元左右(截至2017年6月30日,具体金额以公司半年度报告为准)。因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