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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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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7-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7-03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收到黑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3号)、《关于对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号),全文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筹划201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时,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第30号)第十条规定。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以上事项,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筹划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201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时,未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分阶段向秋林集团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以上事项,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范有序,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7-03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黑龙江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收到黑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2号),全文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一)信息披露方面

1、你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发布了“临2016-006”号公告,否认全资子公司秋林金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金汇)开展过互联网金融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秋林金汇董事长曲向荣曾与时任万谊资本员工黄建涛就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磋商;秋林金汇于2015年12月进行了网站ICP备案,2016年1月25日秋林金汇网站上线运行;秋林金汇于2016年1月25日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网站页面相关信息进行了公证,公证信息显示秋林金汇网站页面载有“秋林集团全资控股秋林金汇发力互联网金融”及相关互联网理财产品信息;秋林金汇财务凭证显示,秋林金汇曾购买P2P理财产品管理系统,并开立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同时收取投资人充值手续费及实名认证费。秋林金汇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业务。

2、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发布了“临2016-082”号公告(公告附件为前任董事长刘宏强未实名举报秋林集团的书面声明),否认刘宏强实名举报你公司与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今世福)关联交易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公司前任董事长、洛阳今世福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宏强否认“临2016-082”号公告附件(刘宏强声明)真实性,并就该证言出具了公证书;刘宏强于2016年曾亲赴中国证监会以来访方式实名举报。

3、你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发布了“临2017-010”号公告,就洛阳今世福全资子公司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福祥)诉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澄清,公告称你公司向颐和福祥母公司洛阳今世福进行核查和询证,并将洛阳今世福回函作为公告附件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洛阳今世福否认你公司曾向其询证诉讼有关情况,否认向你公司提供上述回函及回函所载内容真实性。你公司未提供上述询证函到达洛阳今世福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验证洛阳今世福回函的相关证据。

4、你公司现任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平贵杰于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12月6日担任顺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职务,但你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未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第31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如实披露平贵杰上述任职情况。

5、你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发布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16-020”号),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17-024”号),两份公告均显示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零,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即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2014年重组金桔莱配套募集资金支付非本次募集资金产生的中介费用,包括2013年国盛证券非公开发行中介费100万元、2013年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费2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募集资金存储方面

你公司孙公司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14日期间,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向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桔莱(深圳))支付2.7亿元,用于向深圳市金鸿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鸿福)采购货物,后期采购合同取消,深圳金鸿福通过金桔莱(深圳)返还上述2.7亿元募集资金,迟至我局检查日,上述2.7亿元募集资金尚未返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发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发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7年6月20日前予以改正。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