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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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7018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27日以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6月2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与会董事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参股新能源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计划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道投资”)等共同出资成立长江新能源产业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以下简称“长江新能源”),基金认缴规模在40亿到65亿元人民币之间,其中,晨道投资为产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亿元人民币。

公司参股新能源产业基金,有利于充分发挥合作伙伴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关联董事胡殿君是晨道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倚天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派代表,回避表决此项议案。详见2017年6月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第 2017019 号——《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新能源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与会董事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三、与会董事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人民币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人民币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6亿元,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期限3年,担保方式为信用;

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本决议长期有效。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008证券简称:大族激光公告编号:2017019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新能源产业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计划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道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招银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银展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招银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东鹏合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共同出资成立长江新能源产业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以下简称“长江新能源”),基金认缴规模在40亿到65亿元人民币之间,其中,晨道投资为产业基金普通合伙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亿元人民币。

2.公司董事胡殿君是晨道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倚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倚天投资”)的委派代表,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倚天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八号办公楼2314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

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八号办公楼2425室

成立日期:2017 年 05 月 03 日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八号办公楼2425室

法定代表人:关朝余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长江新能源产业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

2、性质:有限合伙

3、公司拟注册地址:待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注册资本:65亿元

6、经营范围:待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资方式及最低限额要求

所有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完成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 但经普通合伙人另行同意的除外。

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晨道投资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管理运营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3. 投资方向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领域:

(1) 电池原材料供应商,如正极、负极、电解液、隔膜、结构件等生产商, 锂矿、钴矿等开采企业或资源拥有者;

(2) 动力电池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BMS及Pack技术提供商等;

(3) 新能源汽车生产商或运营企业;

(4) 储能系统生产商或运营企业;

(5) 动力电池材料回收、电池再利用企业;

(6) 新兴电池相关技术的研发企业,或其他与动力电池产业链密切相关的企业。

4. 投资决策机制

普通合伙人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方案、退出等相关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3)名成员组成,均由普通合伙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人员委派、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机制等事项具体应由普通合伙人内部自行决定。

5. 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项目处置收益的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 有限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额。首先,根据各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实缴出资额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如该等合伙人存在尚未纠正的出资违约行为, 则对该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并从分配金额中直接扣缴其欠付的逾期出资利息、违约金等),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对合伙企业届时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2) 普通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额。其次,如在前轮分配后还有剩余的, 则应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对合伙企业届时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3) 有限合伙人达到门槛收益。再次,如在前述各轮分配后还有剩余的, 则应根据各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实缴出资额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直至所有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分配的收益达到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计算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率为单利8%/年, 自该名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日起计算, 至实缴出资额收回之日止。如在第(1)项分配中, 有限合伙人分次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则就每次收回的实缴出资额,该等实缴出资额的门槛收益自该有限合伙人实际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起即停止计算。

(4) 普通合伙人追赶收益。然后,如在前述各轮分配后还有剩余的, 则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分配的收益达到全体有限合伙人在第(3)项分配中所获得的分配金额总和的25%。

(5) 超额收益。最后,如在前述各轮分配后还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中的80%应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依照其各自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其余的20%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6.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即视为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 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且不再延长;

(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3) 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 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表决通过;

(5) 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6)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企业不再进行任何投资,且所有投资组合投资已经到期或提前处置完毕;

(7) 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清算资产。

7. 协议生效

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17年4月成立了新能源装备事业部,目前已具备70%前段/中段整体锂电池装备供给能力,未来力争早日形成电池生产车间和工厂交钥匙工程的能力。本次战略参股新能源产业基金,有利于推动公司在新能源装备上下游产业链的战略布局,积极拓展公司新能源装备业务,打造新的业务增长点。通过合作伙伴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长江新能源具有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相关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此外,投资过程中也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购整合等多重因素影响,因而客观上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基于此,公司将及时了解长江新能源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黄亚英、邱大梁、郭晋龙事前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出资成立长江新能源产业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胡殿君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