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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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534 股票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54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5日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4日下午3:00 至2017年6月5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黄振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5人,代表股份266,537,7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4.19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266,470,7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18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67,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36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926,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1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会议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尚在审核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6月4日);

表决结果:同意266,535,7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92%;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0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4,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有效期即将到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6月4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内决定发行时机、发行询价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对象等具体事宜;

2.授权董事会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准/批准情况及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3.授权董事会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

4.授权董事会制作、修改、补充、签署、报送、接收、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份认购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

5.授权董事会根据审批部门的规定或者要求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调整;

6.授权董事会批准并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包括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协议和文件资料;

7.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及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8.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内,若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发行方案等作相应调整并继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10.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1.上述第7至8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266,535,7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92%;反对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0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4,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李敏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