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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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59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厦债暂停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121,195,979.61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46号、(2016)闽02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76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7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州天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天源”)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335.35万元,并要求周利霞、周立群、石茹、周柳臻、王全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2.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杰力西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杰力西博”)支付拖欠货款9,775.28万元,并要求李志坚、王丽在1亿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4”号公告。

3.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盛扬”)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302.54万元,并要求林宗阳、王文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有权对林宗樟名下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11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4月1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02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兰州天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兰州天源、周利霞、周立群、石茹、周柳臻、王全福、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罗省红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1月31日兰州天源尚欠公司货款本金1,4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6,392,052.57元(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8月31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 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罗省红同意在2017年5月25日前向公司提供并办理价值不低于332万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由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罗省红承担评估费用)。

3.兰州天源、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罗省红同意在2017年12月25日前分期向公司偿还货款1,192万元及因公司实现债权所支付的部分费用241,371.90元。

4.周利霞、周立群、石茹、周柳臻、王全福、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罗省红同意为兰州天源上述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若兰州天源、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罗省红按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足额还款,公司同意免除兰州天源货款本金298万元、资金占用费6,392,052.57元(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8月31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部分费用103,445.10元。

若兰州天源、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罗省红未按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或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公司有权就协议确认的全部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984元,减半收取74,992元,由兰州天源、周利霞、周立群、石茹、周柳臻、王全福、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罗省红共同负担。

(二)2017年3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02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四川杰力西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四川杰力西博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四川杰力西博尚欠公司货款本金95,062,100.00元。

2.四川杰力西博、李志坚、王丽同意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提供并办理价值不低于45,551,721.98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如四川杰力西博、李志坚、王丽逾期未能提供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或双方无法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有权要求四川杰力西博立即支付货款本金95,062,100.00元。

3.公司同意对四川杰力西博所欠的货款本金给予相应的折让,四川杰力西博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公司分期支付折让后的货款金额45,551,721.98元。李志坚、王丽、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杰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和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四川杰力西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四川杰力西博未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公司有权要求四川杰力西博立即支付货款本金95,062,100.00元,同时向四川杰力西博、李志坚、王丽追索资金占用费及公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5.四川杰力西博、李志坚、王丽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65,282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2017年5月2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江西盛扬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7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江西盛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11,233,879.6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1月14日为1,791,472.64元,之后以11,233,879.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至江西盛扬实际付款之日止)。

2.江西盛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3. 林宗阳、王文芳应对江西盛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江西盛扬追偿。

4.若江西盛扬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对林宗樟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公司有权对黄阿昔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公司有权对林细顺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若江西盛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案件受理费99,952元,由江西盛扬、林宗阳、王文芳、林宗樟、林细顺、黄阿昔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