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2017-026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7666 号江铜国际广场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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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保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梁青、高建民、孙传尧、章卫东、刘二飞因公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廖胜森、曾敏因公未能出席;
3、 公司暂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务并出席会议;部分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4、 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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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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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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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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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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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章卫东先生辞任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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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周冬华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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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A股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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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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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建勇、孙奕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鉴证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8日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7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登《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章卫东先生辞任的议案》、《关于选举周冬华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各项议案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王建勇、孙奕
负责人:张继平
2017年6月7日

